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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执字第17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丽珊与惠州市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意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惠州新世纪花园有限公司,李蓬升,李蓬灿,深圳常兴旺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珊,惠州市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意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惠州新世纪花园有限公司,李蓬升,李蓬灿,深圳常兴旺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德银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17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丽珊,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谷贵路上堡段**号129。被执行人惠州市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法定代表人李蓬灿。被执行人深圳市意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李蓬灿。被执行人惠州新世纪花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江北文明一路三号中信城市。法定代表人许钟鸿。被执行人李蓬升,住深圳市宝安区发展银行宝安支行宿舍。被执行人李蓬灿,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深圳常兴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李蓬灿。被执行人深圳市大德银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李蓬灿。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丽珊与被执行人惠州市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意生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惠州新世纪花园有限公司、李蓬升、李蓬灿、深圳常兴旺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大德银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中法民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16,664,958元及利息、罚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4月2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大德银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中信城市时代1单元14层01-10号共计10套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11××82、11××83、11××81、11××85、11××84、11××86、11××18、11××90、11××91、11××95)。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大德银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中信城市时代1单元16层01-10号共计10套房产(房产证号分别为:11××94、11××93、11××92、11××96、11××87、11××88、11××17、11××80、11××89、11××79)。因前述房产系轮候查封,本院暂无法处分。本院还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因此,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8月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查证结果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在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祥审判员 尚彦卿审判员 肖伟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葛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