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民申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张铁林与王付昌、张香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铁林,王付昌,张香枝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申1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铁林,男,194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工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付昌,男,195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香枝,女,195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与王付昌系夫妻。再审申请人张铁林因与被申请人王付昌、张香枝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驻民三终字第00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铁林申请再审称,在一审、二审结束后,其取得了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故请求本案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张铁林提交的证据为三份证人证言和一份证明。对于该三份证人证言,再审申请人已经在二审中向本院提交,不属于申请再审期间新证据的范畴。村委出具的证明并未明确双方争议的土地归谁所有。对于再审申请人张铁林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故原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张铁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铁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董卓亚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