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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执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行与刘深辉,欧庆隆合同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行,刘深辉,欧庆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8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行。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负责人:董曙昭,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泽华。委托代理人:杜绍宁,系广东博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深辉,男,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身份证号码×××4554。被执行人:欧庆隆,男,汉族,住汕头市潮阳区。身份证号码×××4519。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行与刘深辉、欧庆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阳法民二初字第5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内容:一、被执行人刘深辉确认拖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行借款本金22742.18元(其中,未到期本金7112.28元),利息、罚息、复息2914.59元(其中,暂计至2015年10月7日止的利息为1755.81元、罚息为1009.49元、复息为149.29元;从2015年10月8日起的罚息、复息按借款利率15.3%加收30%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刘深辉确认拖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1250元;三、被执行人刘深辉应于2015年10月起至2016年4月,每月29日前各付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3250元,其余借款本息及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1250元,被执行人刘深辉应于2016年5月29日前全部付清;四、若被执行人刘深辉未能按上述第三项确定的期限付清上述借款本息及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1250元,申请执行人有权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全部款项尚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被执行人欧庆隆应对被执行人刘深辉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案件受理费345元,由被执行人刘深辉负担,被执行人欧庆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主动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深辉、欧庆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2742.18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和相关费用,但二被执行人至今仍没有履行。本院已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另经依职权查询金融及本辖区内国土、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调查事实表示认可,且也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深辉、欧庆隆经查尚未发现目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阳支行也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粤05执8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淑创审 判 员  姚松辉代理审判员  姚启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绍生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