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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3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彦祥申请景国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祥,孙艳艳,景国莉,金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273号申请执行人张彦祥,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30日,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被执行人孙艳艳,女,汉族,生于1972年3月16日,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被执行人景国莉,女,汉族,生于1995年5月13日,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系被执行人孙艳艳之女。被执行人金主女,女,汉族,生于1939年10月8日,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系被执行人孙艳艳婆婆。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执273号张彦祥申请执行孙艳艳、景国莉���金主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三日书记员  王诚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