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3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张彦祥申请景国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彦祥,孙艳艳,景国莉,金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2923执273号申请执行人张彦祥,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30日,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被执行人孙艳艳,女,汉族,生于1972年3月16日,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被执行人景国莉,女,汉族,生于1995年5月13日,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系被执行人孙艳艳之女。被执行人金主女,女,汉族,生于1939年10月8日,农民,住甘肃省永靖县。系被执行人孙艳艳婆婆。本院在执行(2016)甘2923执273号张彦祥申请执行孙艳艳、景国莉���金主女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姬海仓审判员 杨为民审判员 罗万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三日书记员 王诚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