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民初3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某、徐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某,徐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3412号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11号10F座。组织机构代码:71253554-8。负责人:许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廖志青,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210826478。委托代理人:王玲玲,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36001604210020。被告:陈某,女,1971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告:徐某某,女,1998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法定代理人:陈某,女,1971年9月2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系被告徐某某的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徐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退回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5元。审判长 王玉珍审判员 夏战龙审判员 王 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