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8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赵雄诉郑克全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雄,郑克全,苗陈燕,李光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8019号原告赵雄,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立强,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克全,男,1951年1月10日出生。被告郑克全委托代理人郑二林(系郑克全之子),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被告苗陈燕,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被告李光明,女,1961年5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雄诉被告郑克全、苗陈燕、李光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赵雄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雄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赵雄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小芹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童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