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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如则麦麦提·居麦与阿卜拉·阿卜杜艾尼、艾比布拉·加帕尔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则麦麦提·居麦,阿卜拉·阿卜杜艾尼,艾比布拉·加帕尔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796号原告:如则麦麦提·居麦,男,1985年6月13日出生,维吾尔族,住赣州市。被告:阿卜拉·阿卜杜艾尼,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维吾尔族,住赣州市。被告:艾比布拉·加帕尔,男,1984年出生,维吾尔族,住赣州市。原告如则麦麦提·居麦诉被告阿卜拉·阿卜杜艾尼、艾比布拉·加帕尔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2016年9月23日,原告如则麦麦提·居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如则麦麦提·居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如则麦麦提·居麦负担。审 判 长  肖 军审 判 员  王婧妍审 判 员  温文斐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赖怡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