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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行申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北京市顺义区杨镇人民政府、曲淑华其他复核行政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6)京行申70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曲淑华,女,1962年4月26日出生。曲淑华因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法信镇政府)出具《曲淑华宅基地草图》(以下简称涉案草图)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终审法院)作出的(2016)京03行终29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南法信镇政府为案外人冯宝来出具的涉案草图,系根据涉案宅基地确权时的测绘草图提供客观复制件的行为,并未对曲淑华已取得的涉案宅基地使用证的法律效力产生影响,且相关民事诉讼亦未采纳该证据,对曲淑华相关民事案件裁判结果未产生不利影响,故南法信镇政府出具涉案草图的行为属对曲淑华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终审法院裁定驳回曲淑华的起诉并无不当。关于曲淑华所持由于南法信镇政府出具涉案草图导致民事诉讼被提起再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主张,本院认为,案外人将涉案草图作为证据使用以及其他民事案件是否进入再审程序与本案被诉行为的性质不具有关联性,曲淑华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曲淑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