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执8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8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尧山西路0001号。被执行人胡某某,男,195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尧山镇西坡村三组。本院在执行赵某某诉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未归,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01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提供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正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