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执恢11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程万勇与许斌、铜陵飞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万勇,许斌,铜陵飞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恢11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程万勇,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许斌,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县。被执行人:铜陵飞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县。组织机构代码75684655-9。负责人:张家涛,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程万勇与许斌、铜陵飞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许斌、铜陵飞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许斌、铜陵飞特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价值55159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继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潘小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