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民辖6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涟水东鼎置业有限公司与涟水县人民政府、涟水县财政局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涟水东鼎置业有限公司,涟水县人民政府,涟水县财政局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辖65号原告:涟水东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莲花小区。法定代表人:胡志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涟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红日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王向红,该县县长。被告:涟水县财政局,住所地涟水县涟城镇海安路。法定代表人:朱太伟,该局局长。原告涟水东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涟水县人民政府、涟水县财政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涟水东鼎置业有限公司以涟水县人民法院的人、财、物均依赖于被告涟水县人民政府、涟水县财政局,涟水县人民法院无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为由提出回避申请,为避免原告对案件的公正审理提出质疑,涟水县人民法院提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涟水县人民政府、涟水县财政局与涟水县人民法院在行政管理和行使各自职能的过程中确有交结,为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及审理结果的公信力,涟水县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本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定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同宝审 判 员 孙 艳代理审判员 黄春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夏 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