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84执1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廖书健与李耀忠、黄丽娟债权2016执1223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书健,李耀忠,黄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84执1223号申请执行人:廖书健,住广州市从化区。被执行人:李耀忠,住广州市从化市。被执行人:黄丽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廖书健与被执行人李耀忠、黄丽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清偿借款本金305000元及利息、受理费。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李耀忠位于从化市街口街凤仪东四巷六幢701、702房由另案处理,待处理后,本案可参与执行款的分配;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李耀忠有小型汽车三辆,但下落不明,无法扣押、处理;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84执12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永强审 判 员 朱继安代理审判员 吴飞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黎家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