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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7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杨占小与赵挨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占小,赵挨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7533号原告杨占小,男,汉族,1971年10月6日出生。被告赵挨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占小诉被告赵挨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占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劼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