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13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刘甲与刘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甲,刘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3823号原告:刘甲。委托代理人:徐殿英,青岛黄岛隐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尹崇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