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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3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邢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3589号原告:邢某,男,1957年6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程某,女,195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邢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邢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程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晓燕代理审判员 : 谢 超人民陪审员 :孙长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 王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