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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02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海拉尔馨大海房屋中介处与呼伦贝尔晟源置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拉尔馨大海房屋中介处,呼伦贝尔晟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02民初1571号原告:海拉尔馨大海房屋中介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胜利市场对面糖酒8号门市2楼。经营者:栾英,女,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呼伦贝尔晟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河东金水岸小区。法定代表人:刘利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成清,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司法局建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海拉尔馨大海房屋中介处与被告呼伦贝尔晟源置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海拉尔馨大海房屋中介处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拉尔馨大海房屋中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海拉尔馨大海房屋中介处负担。审判员 梁乌力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宏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