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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3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施莱与章亚武、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莱,章亚武,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如皋市飞利来肠衣有限公司,郭飞,阮卫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3312号申请执行人施莱。被执行人章亚武。被执行人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章亚武,董事长。被执行人如皋市飞利来肠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被执行人郭飞。被执行人阮卫明。关于申请执行人施莱与被执行人章亚武、郭飞、如皋市飞利来肠衣有限公司、江苏苏中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阮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如皋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通皋证经内字第544号公证书及(2015)通皋证执字第15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五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受理后,由执行员孙庆峰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息336万元;按月息2%计算336万元自2016年7月10日至还款日止的利息;按日千分之二计算本息336万元自2015年8月11日至还款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执行费59152元(未预交)。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3日以考虑到如皋市飞利来肠衣公司和郭飞的正常经营及社会信誉为由,向本院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撤销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通皋证经内字第544号公证书及(2015)通皋证执字第15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石磊山执行员 孙庆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