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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执1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泉支行与刘智君、姚亚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泉支行,刘智君,姚亚飞,刘海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164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泉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刘智君。被执行人姚亚飞。被执行人刘海君。本院在执行浙江舟山定海海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泉支行与刘智君、姚亚飞、刘海君(2016)浙0902执164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被执行人负债较多,查询银行无存款,且家庭困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从2016年10月起每月归还4000元,如被执行人如期还款,申请人同意暂不将他们列上失信人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902执164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俊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