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民终10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陈轶玲与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轶玲,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终103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轶玲,女,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宋俊萍,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广平,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八路27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明伟,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博,河南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轶玲与上诉人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2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佚玲的委托代理人宋俊萍、李广平,上诉人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明伟、刘博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23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佚玲预交案件受理费952元,上诉人河南建达置业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560元,均全额予以退还。审判长 王玮琦审判员 石卫华审判员 王明振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