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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82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与张凯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张凯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82民初53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地址:清远连州市慧光路102号,负责人:郭世刚。委托代理人:莫定强,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邹江雄,该支行员工。被告:张凯莹,女,住广东省清远连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诉被告张凯莹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被告张凯莹还清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无损害第三者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州市支行承担。审 判 员  孔日照人民陪审员  谢 超人民陪审员  冯素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乃敏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