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6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XX与江波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江波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6546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盛军华、黄云鹿,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江波。案由:共有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江波共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戴 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汪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