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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6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XX与江波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江波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6546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盛军华、黄云鹿,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江波。案由:共有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江波共有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戴 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汪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