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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更1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苏子平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1493号罪犯苏子平,男,196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南安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作出(2016)闽0583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子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11月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苏子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子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六年四月至二0一六年六月累计获达标分零点四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1000元。本院认为,罪犯苏子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子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一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陈 斌审判员  陈碧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梦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