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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张金飞,谢高桃盗窃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飞,谢高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106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金飞。因犯故意损坏财物罪,于2007年7月2日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0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l3年5月6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6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谢高桃。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4月12日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15日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05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3月29日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5日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2012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1日被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7月9日刑满释放。以上二被告人因本案于2016年4月2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6〕1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金飞、谢高桃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金飞、谢高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张金飞、谢高桃伙同谷某(已判刑)从广州市乘车到深圳市南山区伺机盗窃作案。当日14时许,三人到深圳市南山区某小区小区,由谷某负责“望风”,谢高桃将某小区2栋4F房门打开,谢高桃、张金飞进入室内进行盗窃。盗得被害人蔡某的一部IPADMINI32G平板电脑及美金300元、韩币几十万元、台币4000元左右,后三入逃离现场。当日15时40分许,三人又到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某大厦,以同样的方式、分工对1102房进行盗窃。盗得被害人夏某两枚金戒指、一条金手链、一对黄金耳环、一对白金耳环及人民币几百元零钱后逃离返回广州。被告人张金飞、谢高桃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龙洞派出所抓获后于2016年4月25日移交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经鉴定,被盗IPADMINI32G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059元。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被告人对监控录像截图的辨认,外汇牌价表,手机开户资料和通话记录,监控录像说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谷某、阮某的证言,被害人蔡某、夏某的陈述,被告人张金飞、谢高桃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光碟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金飞、谢高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还向本院提交深南检量建〔2016〕1097号量刑建议书,认为二被告人均系累犯,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张金飞当庭表示认罪,但辩称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一单犯罪中,只是偷了一部IPAD,在第二单犯罪中,没有偷到东西。被告人谢高桃当庭表示认罪,但辩称没有偷到起诉书列明的所有财物,只是偷到电脑,涉案的IPAD是谷某拿去卖的。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一、书证1、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拘留证及释放证明书,证实二被告人因形迹可疑于2016年3月27日被广州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因证据不足,于2016年4月25日予以释放,又因本案,于同日移交深圳市公安机关。2、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证实二被告人的出生日期,户籍所在等情况。3、监控录像说明,证实谷某及二被告人进出犯罪现场的监控录像情况。4、中国工商银行人民币2015年12月22日即期外汇牌价表,证实案发时涉案外币的汇率。5、开户资料和通话记录,证实号码为137××××7673和137××××4015的手机用户(张金飞供述的二被告人手机号码),二人有频繁通话往来。6、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谢高桃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4月12日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2月15日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05年4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3月29日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4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5日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2012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21日被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7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张金飞因犯故意损坏财物罪,于2007年7月2日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8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0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6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同案犯谷某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二、证人证言1、谷某的证言,证人系本案同案犯,证实2015年12月22日,住在其隔壁的老乡“桃乃”叫其去深圳偷东西,随后其和“桃乃”(经其辨认谢高桃)、“十三”(经其辨认为张金飞)从广州增城坐车到深圳南山。当天下午,其三人走过南山某小区2栋楼下时,一名学生刚好将大堂门禁打开,于是其几人就进到2栋里面。坐电梯到顶楼后,“桃乃”查看住户的情况,其负责在楼梯间望风。每层楼都查看,看完一层就顺着楼梯到下一层。到14楼时偷了一户人家,门是“桃乃”开的,然后“桃乃”和“十三”进去偷东西,其负责在楼梯间望风,应该没偷到什么东西。接着偷了4楼的一户人家,门是“桃乃”开的,然后“桃乃”和“十三”进去偷东西,其负责在电梯口和楼梯间走来走去望风,有时也走过去看看开门的情况。偷完其三人就离开了小区。“桃乃”带着其和“十三”继续寻找目标,后来坐电梯进到某大厦顶楼,一层一层查看,并偷了1102房。门是“桃乃”开的,然后“桃乃”和“十三”进去偷东西,其在电梯口望风。其不知道他们具体偷了什么东西。当晚回到住处后,“桃乃”分了1600元给其,说是这次一起偷东西分给其的钱。2015年12月29日,民警在住处将其抓获。其指认了其参与盗窃的位于某小区与某大厦的犯罪现场。2、阮某的证言,证人是增城市新塘镇新庄路2号和32号的二房东,帮人代管房屋出租。2015年7、8月,一名叫“桃子”的男子租住2号401房,住到2015年12月底。2016年过完年,他又到其那里问其有没有房子租,其说没有。402房住了一名高个男子和他的老婆小孩。2015年12月底,民警找其了解情况,其辨认出录像截图上有“桃子”、高个男子、“桃子”的朋友。“桃子”和他的朋友经常在一起。后来其听高个男子的老婆说他们三个在深圳入室盗窃被抓了。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蔡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22日20时许,其回家发现放在次卧桌子上的ipadmini2平板电脑不见了,随后发现放在主卧衣柜抽屉里的现金也不见了。大门没有被撬痕迹,窗台也没有攀爬痕迹。平板电脑是2015年7月以2500元购买的。被盗的现金包括300元美金、几十万韩币(折合人民币5000元左右)、约4000元台币。2、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22日19时许,其回家发现家里被翻得很乱,检查后发现放在卧室首饰盒里的首饰被偷了,钱包也不见了。其被盗的首饰包括两枚金戒指、一条金手链、一对黄金耳环、一个佛形吊坠、一对白金耳环,价值16000元左右。被盗的棕色男式钱包里有几百元散钱。门窗没有被撬痕迹。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谢高桃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高桃到案后始否认实施盗窃,后承认指控的盗窃行为。称其和“十三”还有“高个子”一起到南山区一个小区,“高个子”在楼梯那里望风,其用带来的塑料卡片,将那户人家的门插开,其和“十三”进入室内,其记得偷了一台IP**,其他东西记不清了。出来后,继续找地方,后来到另一个地方的某栋楼的一户人家,“高个子”望风,其用塑料卡片,将那户人家的门插开,其和“十三”进入室内,具体盗窃了什么东西其记不清了。公安机关给其看的小区监控录像截图上面的三个人就是其几人。其记得三个人每人分到400元钱。其盗窃的东西里应该有几百元现金。2、被告人张金飞的供述和辩解,其在侦查阶段拒不认罪,否认其有参与本案盗窃犯罪。五、鉴定意见深圳市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32Gwifi版IPADmini2平板电脑,经鉴定价值2059.2元。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1、深公(南)刑勘(2015)1222090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案发现场的自然状况。2、辨认笔录,被告人谢高桃辨认出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中的自己、“高个子”、“十三”。3、辨认笔录,同案犯谷某辨认出张金飞就是与其一起盗窃的同伙“十三”,谢高桃就是“桃乃”,辨认出2015年12月22日14时07分21秒的监控录像截图中的男子是“桃乃”、“十三”与其本人,三人盗窃了某小区的两户人家;辨认出14时58分52秒的三名男子是“桃乃”、“十三”与其本人,三人盗窃得手后离开某小区。辨认出15时35分23秒的三名男子是桃乃、十三与其本人,当时三人进入某大厦;16时09分43秒,三人盗窃得手后离开某大厦。4、辨认笔录,证人阮某辨认出谢高桃就是“桃子”,张金飞就是“桃子”的朋友,谷某就是高个男子;辨认出2015年12月22日15时06分00秒的监控录像截图中的两名男子分别为“桃子”及其朋友,14时58分52秒、14时58分56秒、15时29分26秒的监控录像截图中的三名男子分别为“桃子”、“桃子”的朋友、高个男子。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某小区小区与某大厦在案发时段的监控录像截图,证实案发时,二被告人及同案犯谷某的活动情况。上述证据均经过庭审示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飞、谢高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的犯罪事实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电子数据等证据予以证实,二被告人的当庭辩解,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二被告人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并相互配合,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二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本院对二被告人均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谢高桃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金飞当庭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金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5日起执行至2018年1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谢高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5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付斌人民陪审员  辛倩平人民陪审员  夏华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苏淦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