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77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赵玲与侯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玲,侯继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2民初7737号原告:赵玲,居民。被告:侯继东,居民。原告赵玲与被告侯继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玲、被告侯继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借款48万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09年6月被告向原告借款23万元,并约定年利率18%,至2016年6月本息合计519800元,到2016年6月11日被告还款36000元,并重新出具欠条一张,借款金额48万元整,并约定每月还款10万元,重新约定后,被告一至没有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侯继东辩称:借款是事实,现在没有能力偿还。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08年被告侯继东向原告赵玲借款16万元,约定月息1.5%,2009年5月本息还清。2006年6月被告侯继东再次向原告赵玲借款23万元,约定月息1.5%,借期一年。被告侯继东分别于2010年6月还息12000元,2011年2月还息9000元,2013年7月份还息1万元,2015年春节前后还息5000元,共计还息36000元。2016年6月11日,双方经结算后,被告侯继东重新给原告赵玲书写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赵玲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欠款人侯继东”。后被告侯继东未偿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约偿还。原、被告经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立据,且前期借款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故对被告借款可以认定为本金48万元。被告侯继东对所欠借款48万元未偿还无异议。综上所述,原告赵玲要求被告侯继东偿还借款48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继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玲借款4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0元,由被告侯继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李全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