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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639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2-26

案件名称

孙克进与钟丽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克进,钟丽华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63968号原告:孙克进,男,1966年6月5日生,汉族,装修工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钟丽华,女,1963年1月24日生,汉族,大港油田退休工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孙克进诉被告钟丽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2016年9月20日原告孙克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克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28元,减半收取计514元,由原告孙克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子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