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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广科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科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83刑初621号公诉机关寿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广科,男,1970年8月6日出生于山东省寿光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山东省潍坊市,住寿光市。2016年6月2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5日被寿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于同年9月23日执行逮捕。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公刑诉(2016)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广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步宪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广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李广科酒后无证驾驶鲁G×××××号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在寿光市现代不夜城金鼎国际门口南侧由北向南倒车时,与在现代不夜城金鼎国际门口南侧停放的李某的鲁G×××××号黑色奔驰牌小型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李广科有酒后驾驶嫌疑。后依照法定程序对其血液中乙醇的定性定量进行检验,鉴定意见证实被告人李广科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226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的证言,寿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人口信息、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协议书、证明,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广科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广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广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11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董凤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文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