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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6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荣虎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06刑初126号公诉机关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荣虎,男,1956年11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宜昌市,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宜昌市夷陵区分乡镇。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14日对其取保候审。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宜夷检刑诉[2016]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荣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荣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杨荣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其父辈遗留的土铳两支。2016年1月8日,上述两支土铳被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民警查获。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荣虎持有的两支土铳均被认定为枪支。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荣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书证到案说明、身份材料、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的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以及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枪支鉴定书和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荣虎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二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杨荣虎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荣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二、土铳两支依法予以没收,由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依法处理。(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梅春审 判 员  王 婴人民陪审员  李先伸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