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刑更4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隆金勇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隆金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刑更4088号罪犯隆金勇,男,1984年9月2日出生,苗族,出生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7日作出(2012)龙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隆金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隆金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隆金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隆金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0一五年一月至二0一六年六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点二分;获得二0一五年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该犯此次减刑仅缴交罚金人民币500元。本院认为,罪犯隆金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其缴交财产不够积极,对其减刑时予以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隆金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韦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