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03民初2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熊运兰与唐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运兰,唐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03民初2530号原告(反诉被告):熊运兰。被告(反诉原告):唐静。原告熊运兰(反诉被告)与被告唐静(反诉原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熊运兰、反诉原告唐静陈亮于2016年9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了调解协议,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熊运兰与反诉原告唐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运兰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唐静撤回反诉。本案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熊运兰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150元,由反诉原告唐静负担。审 判 长  黄登飞人民陪审员  周湘英人民陪审员  秦小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林星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