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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执1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临沭县桂春投资有限公司与孟庆超、王洪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沭县桂春投资有限公司,孟庆超,王洪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9执1613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桂春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莉莉,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孟庆超,居民。被执行人:王洪光,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沭县桂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庆超,王洪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329民初字第2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勤花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贺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