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31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尤长文诉杨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长文,杨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1739号原告:尤长文,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利瑞,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兰,女,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杨飞,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尤长文诉被告杨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尤长文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尤长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尤长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尤长文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