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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31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尤长文诉杨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长文,杨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1739号原告:尤长文,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利瑞,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兰,女,198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杨飞,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尤长文诉被告杨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尤长文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尤长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尤长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尤长文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晓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