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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7民初2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海阳市合成建材有限公司与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阳市合成建材有限公司,隋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2372号原告:海阳市合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凤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素君,总经理。被告:隋强。原告海阳市合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阳市合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海阳市合成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修  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燕存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