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7民初23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海阳市合成建材有限公司与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阳市合成建材有限公司,隋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2372号原告:海阳市合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凤城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素君,总经理。被告:隋强。原告海阳市合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阳市合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海阳市合成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修 恒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燕存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