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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03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苏泽汉与苏惠君、苏南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泽汉,苏惠君,苏南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103民初1161号原告:苏泽汉,男,195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生,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湘丽,广东建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苏惠君,女,195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被告:苏南木,男,195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潮州市潮安区。原告苏泽汉与被告苏惠君、苏南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2016年9月21日,被告苏南木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苏泽汉、被告苏南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泽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苏泽汉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詹丹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