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6执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传明与王振刚、冯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传明,王振刚,冯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6执1106号申请执行人王传明。被执行人王振刚。被执行人冯翠,王振刚之妻。本院在执行王传明申请执行王振刚、冯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文民初字第352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孙明杰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史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