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格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孙电宇申请执行邓小强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电宇,邓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格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孙电宇被执行人:邓小强本院在执行孙电宇申请执行邓小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邓小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4)格民初字第26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 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高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