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烟台市莱山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莱州市山普管件制造有限公司、赵显龙、王淑慧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莱山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莱州市山普管件制造有限公司,赵显龙,王淑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莱山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莱州市山普管件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显龙、王淑慧本院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依据(2014)烟商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追偿权纠纷一案,指定由莱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傅光波审判员 吴国荣审判员 谭黎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姝卉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烟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莱山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莱州市山普管件制造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显龙。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莱山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莱州市山普管件制造有限公司、赵显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烟民一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暂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烟执字第31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徐芳东审判员张雷审判员邵志强二0一六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张怡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