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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法执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黄马良、陈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马良,陈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法执字第340号申请执行人:黄马良,男,1966年9月22日生,汉族,个体户,住石城县。被执行人:陈志平,男,1968年9月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申请执行人黄马良与被执行人陈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2014]石民一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马良于2014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628万元,现因被执行人陈志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勖强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