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5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杨永其与刘珍琴、吴汉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其,刘珍琴,吴汉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5民初2402号原告:杨永其,男,1958年3月29日出生。被告:刘珍琴,女,1967年8月23日出生。被告:吴汉中,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原告杨永其与被告刘珍琴、吴汉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永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珍琴、吴汉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永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刘珍琴、吴汉中偿付原告借款65000元及利息(以借款6万元自2016年4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款之日止)。诉讼过程中,原告减少诉讼请求为请求:被告刘珍琴、吴汉中偿付原告借款6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0日,被告刘珍琴因经商缺资向原告借现金6万元,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而今原告急用资金,曾向被告刘珍琴催讨未果,本金分文不还。被告吴汉中系被告刘珍琴丈夫,上述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被告刘珍琴、吴汉中未作书面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借条、二被告的人员基本信息表加以证明。二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借条可证明被告刘珍琴于2016年4月10日向其借款6万元及双方约定该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的事实。借条中未载明还款期限,应认定涉诉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规定,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刘珍琴还款,故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刘珍琴偿还借款6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刘珍琴支付自借款之日即2016年4月1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亦予以支持。夫妻共同债务以债务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前提,因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二被告有办理及何时办理婚姻登记,无法确定涉诉借款是否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原告主张涉诉借款属于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前提条件不成就,本院不予采纳。因此,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吴汉中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不予支持。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珍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杨永其借款6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4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永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刘珍琴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8元,减半收取714元,由被告刘珍琴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勤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秀灵速录员 陈鸳娥附:一、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偿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分期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