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恢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0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黎向华、何淑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黎向华,何淑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恢435号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黎向华,男,汉族,1973年6月1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被执行人何淑群,女,汉,1944年5月27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黎向华、何淑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中,申请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黎向华名下的型号为中联牌ZLJ5419THB-49混凝土泵车(发动机号:54194400752760;车牌号:湘A×××××)的查封。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黎向华名下的型号为中联牌ZLJ5419THB-49混凝土泵车(发动机号:54194400752760;车牌号:湘A×××××)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卫东审判员 黄 波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