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民初4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张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张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民初4907号原告: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纺机路20号。法定代表人:吴建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晓彧,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张章。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张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海南珠江物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胡 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兆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