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8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张继海与谢造峰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海,谢造峰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8民初995号原告张继海。委托代理人金峰,广东深大地律师事物所律师。被告谢造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海诉被告谢造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张继海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谢造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海撤回对被告谢造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627.5元,由原告张继海承担。审判员 罗 鸣 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江雪珠(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