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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民初70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景莹莹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景莹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7015号之二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负责人:程航,总经理。被告:景莹莹,女,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6)皖0111民初7015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书查封被告景莹莹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当涂支路388号和昌都汇华府1幢910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合包字第××号。现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景莹莹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当涂支路388号和昌都汇华府1幢910室房屋一套的查封,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合包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天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 亮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皖0111民初7015号安徽省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作出(2016)皖0111民初7015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书查封被告景莹莹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当涂支路388号和昌都汇华府1幢910室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合包字第××号。现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解除对被告景莹莹所有的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当涂支路388号和昌都汇华府1幢910室房屋一套的查封,房产证号为:房权证合包字第××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联系人:杨天柱电话号码:0551-65352649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号(2016)皖0111民初7015号案由保险合同纠纷受送达人安徽省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各一份[解封房权证合包字第81500090**号房屋]收件人签名和盖章年月日代收人及代收理由备考填发人:送达人:注: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理;送达民事、行政诉讼文书,按照或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办理。2、代收诉讼文书的,由代收人签名或盖章后,还应注明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及代收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