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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79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宋天鹏与榆林市阔达盛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天鹏,榆林市阔达盛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7975号原告宋天鹏。被告榆林市阔达盛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苏波。原告宋天鹏与被告榆林市阔达盛世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宋天鹏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天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天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由原告宋天鹏负担。审判员  康建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