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7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绍兴欧派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与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欧派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李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7871号原告:绍兴欧派环保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兰亭镇娄宫大岙村。法定代表人:蒋良军。委托代理人:张伯灿、丁祥锋,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飞。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欧派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绍兴欧派环保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欧派环保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绍兴欧派环保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梦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