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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民初6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刘俊才与被告沈阳阿罗哈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才,沈阳阿罗哈酒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6942号原告刘俊才,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北镇市。被告沈阳阿罗哈酒店,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关学敏,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译羚,系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俊才与被告沈阳阿罗哈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7月11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0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俊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XXX元,减半收取XXX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鲁连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蒲 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