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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8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王金元与王金国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元,王金国,王凤林,王金清,王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8339号原告:王金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君,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思元,上海君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国。被告:王凤林。被告:王金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忠,上海市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凤。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忠,上海市劲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元与被告王金国、王凤林、王金清、王金凤分家析产、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元撤诉。本案受理费免于负担。审判员 孙 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冠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