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902民初2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徐灵芝、王再清与牟炳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灵芝,王再清,牟炳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02民初2498号原告:徐灵芝,女,199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原告:王再清,女,196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牟炳荣,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现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徐灵芝、王再清与被告牟炳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2016年9月23日,原告徐灵芝、王再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灵芝、王再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徐灵芝、王再清负担。审 判 长  张亚斌审 判 员  邓亚军人民陪审员  肖应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熊 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