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0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与何忠满、梁彩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何忠满,梁彩颜,何妙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 �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1094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黎炳强,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都平,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雷。被告:何忠满,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3135。被告:梁彩颜,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3142。被告:何妙嫦,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3121。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忠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与被告何忠满、梁彩颜、何妙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都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忠满做为被告何妙嫦、梁彩颜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何忠满、何妙嫦向原告清偿信用卡购车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手续费共计人民币:157862.97元(暂计至2016年4月8日,其中车贷本金人民币116328元,车贷利息人民币8173.12元,车贷滞纳金17371.85元,车贷手续费15990元),从2016年4月9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2.原告对依法处分被告所提供的粤X×××××的价款在上述车贷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梁彩颜对被告何忠满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承担与本案相关之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何忠满、何妙嫦于2012年12月10日签订��《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合同》(编号:JG69JA20121309号)及附件一、二,约定:原告向被告何忠满、何妙嫦授予用于分期付款购置汽车的信用额度人民币349000元,分期期数为36期(一期为一个月)。购车分期手续费费率为使用购车分期额度的11%即38390元,该费用在被告何忠满、何妙嫦信用卡账户内逐月平均扣收。被告何忠满、何妙嫦采取月均等额、取整入账、免息还款方式,被告何忠满、何妙嫦须在每月到期还款日前全数清偿所办理购车分期信用卡账户账单提示的当期所有欠款,若被告何忠满、何妙嫦在每月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清偿所提额度账户当期所有欠款或现金交易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应按照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支付利息及滞纳金。被告何忠满、何妙嫦保证在所提额度账户每期的到期还款日前存入并优先偿还当期购车分期付款应��的本金款项,并在此授权原告无论被告何忠满、何妙嫦是否在到期还款日前存入当期足额款项,原告于账单日起均有权直接将该账户下的分期金额记入账户,如被告何忠满、何妙嫦未按规定时间足额存入,原告有权收取透支利息及滞纳金,并由被告何忠满、何妙嫦全额承担由此而使原告产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如被告何忠满、何妙嫦未按期归还透支本金及手续费,及违反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原告有权同时采取下列措施:宣布合同项下所有欠款(含本金、利息、手续费、滞纳金等)全部提前到期;依法及本合同约定对抵押汽车行使抵押权,原告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对原告造成损失的,须承担原告全部损失。同时,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及争议解决发生的费用(包括律师费用)由被告何忠满、何妙嫦承担。为保证合同的履行,2012年12月10日原告与被告何忠满签订《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编号:DG69JA20121309号),约定:被告提供其贷款所购车辆(车牌号码:粤X×××××)为原告的债权及产生的相关费用设立抵押担保,并对上述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何忠满、何妙嫦发放了贷款,并对上述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原告。但被告何忠满、何妙嫦在履行贷款合同过程中违反了合同约定,逾期不偿还贷款本息。经查,被告梁彩颜与被告何忠满系夫妻关系,被告何忠满的上述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梁彩颜应当分别对被告何忠满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认为,被告何忠���、何妙嫦应向原告偿还所诉金额,且原告对处分被告何忠满所提供的抵押车辆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被告梁彩颜应当对被告何忠满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恳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庭审中,原告补充:截止至2016年8月8日被告何忠满尚欠汽车分期未还本金115799.95元、汽车分期未还手续费15990元、利息12186.22元、滞纳金17074.63元。三被告共同辩称,对原告主张的诉请的事实无异议,另补充,2016年8月20日我已经存入2000元偿还贷款。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三被告对原告举证均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确认原告起诉属实。另查明,1.《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合同》第七条约定还款方式为月均等额、取整入帐、免息还款��式,持卡人在每期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清偿所提额帐户当期所有欠款或现金交易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持卡人应按照中银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支付利息及滞纳金;2.《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业务通用条款》第四条约定:持卡人未按期归还透支本金及手续费,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所有欠款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透支利息为按日利率为万分之五计算的及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算的滞纳金4.两被告从2014年11月8日起未按期足额还款;5.被告何忠满与梁彩颜于2006年1月19日登记结婚;6.被告何忠满所有的粤X×××××号兰德酷路泽普拉多小型越野客车于2012年12月19日为本起向原告的借款办理了抵押登记。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何忠满、何妙嫦签订的《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合同》、《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抵押合同》是本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严格按照以上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依约履行了放贷义务,两被告于2014年11月8日未按期足额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按照《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所有欠款全部到期并要求被告何忠满、何妙嫦偿还尚欠本金115799.95元及暂计至2016年8月8日的利息12186.22元、汽车分期未还手续费15990元、滞纳金17074.6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从2016年8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115799.95元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对于2015年8月9日起的滞纳金,因原告请求被告何忠满、何妙嫦一次性还款,不存在每月最低还款额的情形,原告诉讼请求失去了计算基础,对原告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忠满自愿以其所有的粤X×××××号兰德酷路泽普拉多小型越野客车作为原告向其贷款的抵押物,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现被告黄永丰、梁文忠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原告有权对被告何忠满提供的抵押物在约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梁彩颜为何忠满的配偶,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梁彩颜对被告何忠满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对于被告何忠满辩称已于2016年8月20日偿还贷款2000元的情况,原告庭审中陈述,因为账单日是每月8日,开庭前原告只能出具到8月8日的账单,其中2016年8月8日至9月8日的还款只能到下个月的账单才有显示。若庭后原告能查明确有还款,于其应还款项中做相应扣减,本院不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忠满、何妙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贷款115799.95元及暂计至2016年8月8日的利息12186.22元、手续费15990元、滞纳金17074.63元,及以115799.95元为本金自2016年8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对登记于被告何忠满名下的粤X×××××号兰德酷路泽普拉多小型越野客车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梁彩颜对被告何忠满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共���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728.63元、财产保全费1309.31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负担并应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行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雅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玲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