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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26民初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XX兰与陈宗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兰,陈宗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26民初518号原告XX兰,女,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被告陈宗义,男,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兰诉被告陈宗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兰于2016年9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XX兰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XX兰负担。审判员  潘昌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