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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10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3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与徐时光、王海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徐时光,王海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10790号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住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世贸大道601号7036室。法定代表人:罗安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颖,浙江淼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莉婷,浙江淼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时光被告:王海珠。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与被告徐时光、王海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建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宇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陆小龙